(2016)粤0306执恢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岳超与朱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306执恢3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岳超与被执行人朱维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中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中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中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