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188季海燕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188号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燕、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海燕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季海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海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