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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俞建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俞建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晖,经理。被执行人:俞建州,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与俞建州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俞建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俞建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俞建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建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