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01民初2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与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924号之一原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司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沈晔,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0号5栋。法定代表人:陈律宇,董事长。原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婧霖审 判 员  杨凯鹏人民陪审员  杨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