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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赵进军与赵利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军,赵利明,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4民初257号原告赵进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利明,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负责人高永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小区外围商铺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军与被告赵利明、第三人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进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进军负担(原告已交500元)。审判员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施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