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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怀秀发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怀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48号罪犯怀秀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怀秀发犯盗窃、收购、销售赃物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怀秀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考核奖分57.3分和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怀秀发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怀秀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怀秀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