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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任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105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任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二原告李某、任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李某、任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李某、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劳务费9960元。2、案件受理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及院落进行:”十个全覆盖工程”施工,由政府为被告提供红砖、细沙、黄土、勾缝材料及人工费,其中人工费由政府补贴16000元,其余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二原告为被告从事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已由政府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欠应给付原告劳务费9960元,被告因当时无钱给付,于2016年1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9960元。此款经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王某辩称:我家东户与我家界墙的费用不应由我承担。且原告所提供的劳务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部分墙体等已经损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及院落进行”十个全覆盖”修建工程,由政府为被告提供红砖、细沙、黄土等原材料,其中人工费由政府补贴16000元,其余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996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9960元。此款经二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欠据一枚及施工合同一份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双方通过结算,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欠据,应当认定原、被告间劳务关系事实成立。被告应积极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被告虽然提出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给付二原告李某、任某劳务费99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