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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宝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宝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系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17时20分许,被告人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MC8**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土尔扈特路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沙俊驾驶的蒙K0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7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案件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阿医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36号、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返还物品凭证、证人沙某的证言、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自行处理协议书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时被告人宝某某无证驾驶且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367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图 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进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