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淑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774号原告:于淑芬,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2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于淑芬徐印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芬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淑芬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