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安诉被告苏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安,苏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354号原告张治安,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苏国涛,男,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张治安诉被告苏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治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张治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