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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43号原告:王军,男,1983年9月生,泗县人,住泗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40岁,泗县人,住泗县。委托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