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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尹丽丽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丽丽,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3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丽丽,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超,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B座605E。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兰,女,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团,女,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审核专员。 上诉人尹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丽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尹丽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丽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尹丽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唐述梁 代 理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