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焦敬伟与司马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敬伟,司马光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民初548号原告:焦敬伟,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司马光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胡拽,系被告父亲,特别授权。原告焦敬伟与被告司马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被告司马光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胡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敬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1月份,原告在洛阳方惠普软件基地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5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并将原告打伤。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被告司马光伟辩称,原告和利昌两个人到场,被告会给原告钱。被告会在今年6月份将钱给原告。原告焦敬伟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被告司马光伟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本院对该欠条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焦敬伟跟随被告司马光伟在洛阳干活。2016年3月4日,被告司马光伟就工资向原告焦敬伟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焦敬伟2500元(贰仟伍佰圆)工资。洛阳方惠普软件基地”。被告司马光伟在该欠条上签名。后被告司马光伟未支付原告焦敬伟工资,原告焦敬伟遂于2017年2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焦敬伟与被告司马光伟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焦敬伟要求被告司马光伟支付工资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马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焦敬伟工资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司马光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