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海兵与程晓辉、赵满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兵,程晓辉,赵满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70号申请人:刘海兵,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程晓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赵满园,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刘海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晓辉、赵满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晓辉向刘海兵出具了三万元的借条,程晓辉与赵满园系夫妻关系,为防止程晓辉、赵满园转移财产及本案日后难以执行,可以在借款本金的范围内对程晓辉、赵满园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晓辉、赵满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刘海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