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9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明江与陈继红、张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967号之三被执行人张万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执967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万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万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