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947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李为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李为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947号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三桥村。法定代表人:梅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德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为亮,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为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为亮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3元,减半收取2586.5元,由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