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602执51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英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英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表格)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依据 未履行金额 黄英杰 330602198211130517 (2016)浙0602民初6831号 42300元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