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602执51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英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英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表格)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依据 未履行金额 黄英杰 330602198211130517 (2016)浙0602民初6831号 42300元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