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小芳、黄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芳,黄小春,彭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钟小芳被执行人黄小春被执行人彭菊香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钟小芳申请黄小春、彭菊香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黄小春;彭菊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1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