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与李仁峰、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李仁峰,牛娟,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7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北。主要负责人:许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峰,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牛娟,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春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涛,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与被告李仁峰、牛娟、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负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