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东与颜士杰、颜士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士杰,陈东,颜士梅,郑媛,上海通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士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颜士梅,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郑媛,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上海通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邵厂经济小区C区106号。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颜士杰因与被上诉人陈东、原审被告颜士梅、郑媛、上海通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3元,依法退还给上诉人颜士杰。审 判 长 郑 治审 判 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