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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行审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小明、卞亚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小明,卞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志梅,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宏,海安县角斜镇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小明,男,1979年2月28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卞亚娟,女,1981年9月29日生,住海安县。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1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115号征收决定)。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蔡小明、卞亚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蔡小明、卞亚娟夫妇于2004年12月13日生育一孩,2014年12月29日再生育一孩,双方生育第二个孩子时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且也不符合修改前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孩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作出115号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征收抚养费235792元。该征收决定业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15号征收决定是否应当赋予司法强制执行效力。115号征收决定作出时国家对计划外生育二孩的法律并没有调整,蔡小明、卞亚娟生育二孩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蔡小明、卞亚娟作出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当然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全国两孩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全面放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旧法律对夫妻生育二孩行为是否合法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若115号征收决定仍斌予行政强制执行效力,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评价,且国家有关部门已指出,对于此种情形的处理,由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处理。从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115号征收决定不宜强制执行。据此,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1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唐 霄审判员 储卫民审判员 田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星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