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谢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谢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25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69790841B。代表人:刘志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华,该行职员,联系。被告:谢涛,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联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谢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涛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303.7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为465.73元、滞纳金2822.06元,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0日,被告谢涛向原告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取得信用卡后透支消费,至2016年9月26日,尚欠透支本金8303.70元、利息465.73元、滞纳金2822.06元,且经催收未果。被告谢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消费明细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被告谢涛向原告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取得信用卡后透支消费,至2016年9月26日,尚欠透支本金8303.70元、利息465.73元、滞纳金2822.06元。原告经催收未果后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其所欠原告透支款及其利息、滞纳金应予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涛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8303.70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为465.73元、滞纳金2822.06元,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起审 判 员 聂 芳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