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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淼,男,1988年5月10日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淼酒后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555号处时,遇公安机关查酒驾,被告人王淼弃车逃跑但被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淼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被告人王淼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王淼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理化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淼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淼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淼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丰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