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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顺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法定代表人:蔡福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莉,女,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贵州安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蒋衙街,系该公司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法定代表人:祝玉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3009.60元,及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迟延履行金。二、承担申请人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87.00元。三、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在镇宁自治县兴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有100余万元工程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在镇宁自治县兴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