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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小燕与被执行人唐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燕,唐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燕。被执行人唐文兵。申请执行人赵小燕与被执行人唐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调字第252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417.6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费为44162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湘03执20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湘03执206号、20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文兵名下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道韶山西路9号的房产11套,被执行人唐文兵名下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道韶山西路9号的房产26套,被执行人唐文兵名下的位于雨湖区昭潭乡宝庆路建材市场11栋1楼门面,但均系轮候查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对被执行人唐文兵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唐文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小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调字第2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小燕可随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