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小盼与刘让美、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盼,刘让美,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1900号原告王小盼,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史文琴,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让美,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界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208号。法定代表人王满库。原告王小盼诉被告刘让美、鑫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盼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文琴、被告刘让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春,被告刘让美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石家庄市时光街鑫界王府工程干活,负责垒围墙,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应得工资188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2016年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让美辩称,对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无异议,所欠数额应以我的账本为准,该工程是鑫界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贾冬辉,贾冬辉又转包给我的,由于被告鑫界公司没有给钱,所以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被告鑫界公司未到庭,其提交书面说明称,一、我公司与本案以及本案原告、被告无关联性,对原告与刘让美之间的是否欠款事实无关联性,对原告所称为鑫界王府垒围墙并形成劳务欠款事实不予认可。本公司不属于适格的被告主体;二、我公司从未向刘让美发包过任何工程项目,我公司开发的鑫界王府项目系通过依法招投标程序,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已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可查;三、我公司对刘让美的欠款之事概不知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我公司不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天,原告为被告刘让美承包的石家庄市时光街鑫界王府工程负责垒围墙,工程完工后,被告刘让美未按时给付工资,2016年2月3日被告刘让美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王小盼工资一千八百八十元,如刘让美与吕强的离婚协议履行后,由刘让美个人还清所有工人工资,最晚麦收付清,一切按甲方的账本为准”。该工资被告刘让美至今未给付。庭审中,被告刘让美主张其所欠工资数额以其账本记录为准,但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其未提交账本。原告主张被告鑫界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刘让美,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理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刘让美未支付原告工资1880元,并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所欠数额应以其账本记录为准,但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其未提交账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鑫界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刘让美,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让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小盼工资1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让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