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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添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添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669号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区北秀路43号百汇时代广场1号楼2层2F。法定代表人:卢炎枝,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平,女,该司员工。被告:郭添枝,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添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