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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华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华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华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法定代表人谷青山,总经理。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华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已庭外和解,于2017年1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