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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进,王延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进,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供电局职工,现住宝塔区北关农机公司2号楼5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被执行人王延圣,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地方编纂委员会职工,现住宝塔区大砭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8********。申请人霍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延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霍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延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延圣支付申请人霍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2017年4月13日本院向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延圣的工资账户。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霍进以被执行人王延圣工资账户被本院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