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文琦与宋建华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琦,宋建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13号申请人:张文琦,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建华,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文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文琦称,被申请人宋建华于2013年10月27日、2014年5月3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15日分别向我借款70000元、150000元、90000元、60000元,共计借款370000元,均约定月息1分5,并于当日出具借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宋建华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建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文琦370000元借款并承担利息(按月利率1.5%计,其中70000元自2013年10月27日起、150000元自2014年5月3日起、90000元自2015年3月17日起、60000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均计至给付之日止)。申请费2283.30元,由被申请人宋建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