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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宋瑞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宋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严洪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福建路北侧漓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瑞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瑞明,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恒久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宋瑞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瑞明公司应支付恒久公司定作款34000元及违约金(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5400元为限),限于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瑞明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瑞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久公司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瑞明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苏0582执544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宋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瑞明位于泗阳县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1幢208室,众兴路阳光巴黎城10幢E42/44号房产,上述房产均已向他人抵押,且被多次司法查封。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涉有多起案件,且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