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70号原告:梅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梅某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娇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签署流程表承办法官:张衡签署栏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院长校对人:印发:当事人5份留档5份共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