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伟,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定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男,1982年3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波,总经理。上诉人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9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重庆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