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刘某8,刘某9,刘某10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789号原告:刘某1,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某2,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某3,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某4,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某5,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某6,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某7,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某8,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某9,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某10,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刘某8、刘某9、刘某10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