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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唱庚君与侯玉峰、薛桂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唱庚君,侯玉峰,薛桂义,邢淑侠,卢龙鼎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2486号原告:唱庚君,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郭悦,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桂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淑侠,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龙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城迎宾路西侧B区第12号。法定代表人伦荣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刘碧寒,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唱庚君与被告侯玉峰、薛桂义、邢淑侠、第三人卢龙鼎源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唱庚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唱庚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唱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75元,减半收取15838元,由原告唱庚君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审 判 员  王海盈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金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