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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正标与顾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标,顾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10号原告:周正标,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顾锦伟,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周正标与被告顾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周正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正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正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朱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