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卫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区迎宾大道西侧、港城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卫,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盛焕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东投资公司)、上诉人陆卫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东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陆卫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兴东投资公司负有保证养殖用水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合同义务是错误的,兴东投资公司仅负有提供与相连海域同水质的海水的义务,不负有将海水净化至渔业水质的义务;2、《水样监测结果表》不能作为认定水质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依据,一审以此判决兴东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是极不严谨的;3、一审认定陆卫的养殖品死亡与水源有关联并酌情减少三分之一租金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陆卫对兴东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辩称:陆卫租赁的是海水养殖塘口,所进行的也是海水养殖,所需要的水质当然也是渔业养殖的水质标准,同时在招投标时,兴东投资公司承诺有独立的进排水闸,而且合同签订之时也确实有独立的进排水闸,但是后来进水闸损坏,兴东投资公司把原来将只有排水功能的排水闸改造成进排水两用闸,导致进排水河道混同,进的海水和排的污水交叉污染,导致海水质量不符合标准,致使陆卫等养殖户无法正常养殖,兴东投资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过错而非一审认定的瑕疵。由于兴东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结果导致养殖户无法正常养殖,也即给养殖户造成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兴东投资公司需要赔偿,而且在一审过程中,陆卫已经举证证明了兴东投资公司进水闸损坏没有修复的事实,也举证证明了进排水闸在一起交叉污染的事实,这一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兴东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陆卫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兴东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兴东投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独立的、符合使用功能的进、排水闸,致养殖用海水与排出的废水交叉污染,造成陆卫养殖的小白虾大量死亡,其产量不及正常养殖户的五分之一,给陆卫造成了重大损失。兴东投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非一审所认定的瑕疵;2、由于兴东投资公司的违约,给陆卫带来了租期上的损失,故租赁期限应从进水闸投入正常使用后计算5年。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兴东投资公司对陆卫的上诉理由辩称:1、陆卫所称兴东投资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立且与事实不符,本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兴东投资公司的原因出现了进排水闸质量问题,就此兴东投资公司并无过错,且兴东投资公司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和施工临时进排水设施,保证养殖池塘的正常养殖。2、陆卫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数额。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由举证人陆卫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陆卫反复称不能正常养殖,但事实上其从未中断过养殖,也没有向法庭陈述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进排水闸停用前后的养殖区别,事实上,方东垦区六千多亩养殖池塘,在临时进排水设施的使用之下,一切都在正常养殖。请求驳回陆卫的上诉请求。兴东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陆卫给付租金625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陆卫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0日,兴东投资公司与江苏省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东台市方东养殖区进排水闸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东台市沿海经济区;开工时期:2014年1月26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时期:2014年4月24日(以开工令提前或推迟)。合同还约定了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附件内容等事项。2014年10月17日,东台市方东养殖区开发项目工程进排水闸(位于兴东投资公司在2012年匡围完成的方东垦区内)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2014年11月17日,兴东投资公司就鱼塘租赁向社会发布竞标文件,该竞标文件载明的基本情况为:方东垦区坐落在东台市方塘闸东南方向约5公里处,垦区于2012年匡围形成,总落水面积1.1万亩。垦区内开发建成东台市沿海地区高标准海水养殖示范基地,项目于6月全面完成,生成养殖面积约6000亩左右,现有养殖配套设施,如交通道路、进排水闸、生产生活用房、电力设施、生活饮水等基本实施到位,保证各潜在养殖户能迅速投苗、投产;……;该竞标文件还明确了标段划分、报名要求、报名费用、发包期限、竞标底价、竞标时间及方式等相关情况。2015年1月20日,兴东投资公司(甲方)与陆卫(乙方)签订《方东垦区海水养殖鱼塘租赁合同书》,约定:1、鱼塘面积为方东垦区内15区的海水养殖鱼塘,共625亩,使用功能为养殖生产;2、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3、乙方同意以625800元/年的租金承租甲方鱼塘;乙方同意按200元/亩的标准交纳押金,合计押金为125000元,押金在合同期满后,经甲方对鱼塘和相关附属设施现场进行验收并确认无损坏后,无息退还;4、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经协商,乙方分5次解缴租金及押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缴纳租金625800元、押金125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交纳鱼塘租金625800元;2016年7月31日前交纳鱼塘租金625800元;2017年7月31日前交纳鱼塘租金625800元;2018年7月31日前交纳鱼塘租金625800元;5、进排水设施及养殖鱼塘的维护:甲方将新开发的鱼塘交给乙方使用,租赁使用期内的日常维护及损坏后的修理均由乙方自已负责,与甲方无关;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对进排水河、电力设施等具有管理权,乙方应当服从管理,如乙方不服管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如不能按照时交纳水电费,甲方有权停止供应养殖用水、用电,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7、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期交清租赁承包金,甲方即视为已放弃鱼塘承租权,同时也放弃租塘押金,甲方对乙方承租的鱼塘即可另行招租;如乙方未能按期义纳租赁承包金,影响养殖并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兴东投资公司在陆卫交纳第一期的租金及押金后,交付625亩的鱼塘,陆卫开始进行河蟹苗培育、轮虫培育、清虾、梭子蟹培育等养殖工作。2015年4月份左右,东台市方东养殖区进排水闸工程陆续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正常的进、排水。2015年6月,兴东投资公司陆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15年6月开始,陆卫等九名养殖户养殖的虾陆续出现死亡现象,且数量较多。陆卫等九户养殖户多次到东台市信访局、省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处理。2015年8月,兴东投资公司为解决方东垦区养殖的进、排水问题,将该垦区内的排水涵闸(2015年5月建成)进行改造,由排水涵闸完成进、排水的功能。同时,方南垦区(淡水养殖)也通过该排水涵闸进行排水。2015年9月17日,东台市渔政大队对沿海开发区的不同断面(兴东投资公司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的水质进行取样并监测,监测结果表显示部分断面的部分指标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016年1月,陆卫将养殖的虾等水产品进行部分销售。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陆卫仍在该垦区内进行养殖。一审审理中,陆卫曾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因陆卫未提供租期内的分批次养殖的梭子蟹、河蟹、小白虾等品种的种苗清单,亦未提供种苗个体死亡的相关材料,且损失现场已不复存在,经向有关鉴定机构咨询,目前无法受理此类鉴定事项。2016年4月1日,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时,现场水量较少,进水河水位低于排水河水位。一审另查明:兴东投资公司与江苏省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东台市方东养殖区进排水闸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在一审法院另案处理。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方东养殖区进排水闸亦未重新投入使用。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兴东投资公司与陆卫签订的《方东垦区海水养殖鱼塘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鱼塘在养殖过程中出现虾等养殖水产品死亡的现象,根据海水养殖的基本常识,水是养殖的基本条件,水包含水质、水温、水源、水量等因素,洁净的水源和独立的进、排水系统是当下海水养殖的基本共识。根据合同约定,兴东投资公司应提供进排水设施进行进、排水,保证养殖用水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而实际上兴东投资公司通过排水涵闸进行进水、排水(海水和淡水),对水质和水源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成为导致虾等养殖水产品抵抗力下降、防疫功能下降的诱发因素,从而造成损失,兴东投资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损失虽已实际发生,现已无法通过专业鉴定的方法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结果等,考虑到损失原因和损失结果应当由陆卫举证的证据规则以及陆卫订立合同后持续养殖、销售的情况,针对本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对陆卫应缴纳的租金(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予以调整,减少三分之一,陆卫仍应给付租金417200元。因兴东投资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故其主张的利息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陆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17200元;二、驳回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8元,由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53元,被告陆卫负担6705元。本案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问题:1、兴东投资公司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也即兴东投资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的租赁期限是否应予延长?本院认为:1、兴东投资公司与陆卫签订的《方东垦区海水养殖鱼塘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海水养殖的要求,兴东投资公司虽不负有向陆卫等养殖户提供将海水净化至渔业水质的义务,但兴东投资公司应向陆卫等养殖户提供能够满足海水养殖所需的进、排水涵闸,但事实上陆卫接受鱼塘养殖后不久,方东垦区内的进、排水闸即开始陆续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正常的进、排水。兴东投资公司为解决养殖户的进、排水问题,虽采取了补救措施,将该垦区内的排水涵闸进行改造,使该排水涵具备了进、排水功能,但由于是进、排水同时使用该闸,淡水养殖也通过该闸进行排水,由此极有可能造成海水、淡水的交叉污染,以致对陆卫等海水养殖户的养殖用水产生不利影响。事实上在一审中,经渔政部门对该养殖区域内的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有部分指标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陆卫所养殖的水产品客观上也出现了陆续死亡现象,且数量较多,兴东投资公司又未能举证排除水质不达标与水产品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兴东投资公司向陆卫等养殖户提供的进、排水闸不符合约定,兴东投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虽兴东投资公司提供的进、排水闸不符合养殖要求,客观上陆卫所养殖的水产品也出现了死亡现象,但水产品死亡的真正原因及陆卫的实际损失现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因该方面的举证责任在陆卫一方,一审考虑到兴东投资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上述违约行为,酌定以减少租金的方式判令兴东投资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陆卫要求延长相应租期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8元,由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卫各半负担5029元。审 判 长 周永军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