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亚辉与吴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辉,吴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辉,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新房身村四组。被执行人:吴瑞玲,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牛家营子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亚辉申请执行吴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吴瑞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