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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威与代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威,代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143号原告:周威,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代玉祥,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周威与被告代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周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燕玲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