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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军与罗伟、刘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罗伟,刘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号原告:吴军,男,199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王向夕,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原告之母亲。法定代理人:吴全明,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原告之父亲。委托代理人:胡巧,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萍,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中区人,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罗伟、刘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