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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志春、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春,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新型建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035341-8。法定代表人栾立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志春与被执行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8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裕安工程机械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8号裁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