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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永胜张清春与刘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胜,张清春,刘刚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893号之一原告:周永胜,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清春,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刚福,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永胜、张清春与被告刘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永胜、张清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胜、张清春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周永胜、张清春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冷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