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永胜张清春与刘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胜,张清春,刘刚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893号之一原告:周永胜,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清春,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刚福,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永胜、张清春与被告刘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永胜、张清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胜、张清春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周永胜、张清春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冷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