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780吴永明与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朱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80号原告:吴永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敦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国华,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20586198206238814,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明与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明撤回对被告朱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8元,由原告吴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奚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