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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780吴永明与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朱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80号原告:吴永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敦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国华,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20586198206238814,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明与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明撤回对被告朱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8元,由原告吴永明负担。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奚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