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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雁与任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任晓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33号原告:王雁,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任晓琴,女,40岁,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雁与被告任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雁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