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雁与任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任晓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33号原告:王雁,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任晓琴,女,40岁,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雁与被告任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雁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