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国富与聂大军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富,聂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44-1号申请人:吴国富,男,生于1962年7月2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聂大军,男,生于1977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申请人吴国富与被申请人聂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国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大军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吴国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因案件需要,申请人吴国富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聂大军银行存款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荆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