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佟庆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佟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38号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长。被申请人佟庆成,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青山村*房身沟屯*组。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佟庆成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4月17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池海龙、李桂生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佟庆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德国土资执罚字(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15年11月27日对佟庆成涉嫌非法占地建信号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0月15日占用德惠市惠发街道龙凤村11社集体土地,建信号塔,总占地面积5平方米,地类为村庄3平方米,旱田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3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25.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缴纳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或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德国土资执罚字(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佟庆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并于2016年7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信号塔,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处罚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该处罚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德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0元、邮寄费28.00元,由被申请人佟庆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