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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廖XX涉嫌犯重婚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XX,陈XX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刑监13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廖XX,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桂阳监狱。原审自诉人:陈XX,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陈XX指控原审被告人廖XX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郴苏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廖XX无罪”。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郴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郴苏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廖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郴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廖XX对本案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廖XX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自由处分权,申诉人廖XX撤回申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廖XX撤回申诉。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罗颖媚代理审判员  邝玲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翰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