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行审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赵庆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赵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28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庆伟,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罚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赵庆伟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占用顾官屯镇吕庄村土地298.6平方米(折合0.45亩)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1月29日将聊国土罚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1月3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40平方米。同时,根据聊办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由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9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聊国土罚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占用顾官屯镇吕庄村土地298.6平方米(折合0.45亩)建住宅,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不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298.6平方米(折合0.45亩)土地退还给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吕庄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40平方米。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罚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罚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赵庆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40平方米;由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海林书 记 员 欧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