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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连荣与张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荣,张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414号原告马连荣,男,于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双,男,于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荣与被告张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越人民陪审员  郑朋程人民陪审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世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