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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索新兵与汤阴县宜沟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新兵,汤阴县宜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初10号原告索新兵,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汤阴县宜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正源路。法定代表人张何国,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新兵诉被告汤阴县宜沟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通知违法一案中,原告索新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新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索新兵负担。审 判 长  田青旭审 判 员  杜振明代理审判员  朱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